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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满江、胡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满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华.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熊桂珍.
原审被告:熊小毛.
上诉人胡满江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张小华及原审被告熊桂珍、熊小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满江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华容区法院依法向胡满江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胡满江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但胡满江收到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胡满江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刚审判员黄剑萍审判员赵国文

书记员:郭 培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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