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系死者黄金明之妻。原告:黄某某,系死者黄金明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系黄某某母亲,代理权限:参加法庭开庭和法庭你辩论;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参与调解和签署协议等。原告:黄雯映,系死者黄金明次。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林,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原告:黄增增,系死者黄金明之子。
被告: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黄某某弟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胡某某、黄某某、黄增增、黄雯映与被告黄某某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登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黄雯映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林、原告黄增增、被告黄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由其保管的505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30日,原告配偶黄金明(已故)与江苏富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中石油管道水毁治理工程,2017年5月13日下午5时许,原告配偶黄金明组织实施工作时不幸触电身亡,就此事故,经孝昌县王店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解,江苏富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王民调2017第17号),共计赔偿550000元整,后此赔偿款都转到被告黄某某名下保管,原告料理后事宜后,找被告追要,被告黄某某仅退还45000元给原告,余下505000元迟迟不予退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上列诉求。被告辩称:因为黄金明是我哥哥,原告当时要求我代为保管,现原告要求返还,我同意返还。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情况与原告陈述的一致。另查明,现保管在被告处的赔偿款为50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胡某某丈夫、黄某某、黄增增、黄雯映父亲因工伤事故死亡,共获得赔偿金550000元,本案原告对该550000元具有所有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代为保管的5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丈夫向其借款10000元要求折抵的问题,因原告不同意一并处理,且该借款与原告主张的保管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起诉。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某某、黄某某、黄增增、黄雯映返还其代为保管的赔偿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李红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