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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
周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原告胡某,个体经商。
委托代理人周浩(特别授权),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个体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宝华

书记员:张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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