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周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原告胡某,个体经商。
委托代理人周浩(特别授权),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个体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宝华
书记员:张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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