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淑文与李某、李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淑文
王卫华(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某某
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李永涛
杨桂芹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淑文,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卫华,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涛,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桂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永涛之妻。
上诉人胡淑文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淑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华,被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铁民,被上诉人李永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桂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第(二)项  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诉争的调解协议形成于李某与李永涛等人的赡养纠纷中,上诉人胡淑文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案诉讼,参加了庭审并签收了撤诉裁定,应对签订调解协议的过程知情。自赡养纠纷后,胡淑文认可一直与李某共同居住,并由同院的李永涛照顾二人生活。在该调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胡淑文对李某某返还耕地、李永涛盖房等均未提出异议,并称知道李永涛能够将房屋建成是因为与李某某在大队达成的调解协议。故李某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调解协议是胡淑文与李某的共同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胡淑文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认可,并无不当。上诉人胡淑文称对调解协议不知情,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李某夫妇有权在分给李磊的房产中居住,李永涛负责赡养老人的一切支出,李某某、李磊不对二老承担任何义务。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分给李磊的房产包括东房及北房,胡淑文与李某一直在东房居住,故李某某一方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上诉人胡淑文、李某称李某某不尽赡养义务,砸毁房屋致其不能居住,将本案房屋转让他人,未能提供事实及合同依据,李某某亦不予认可,故上诉人胡淑文主张因李某某不履行协议附随义务应收回房产,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胡淑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第(二)项  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诉争的调解协议形成于李某与李永涛等人的赡养纠纷中,上诉人胡淑文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案诉讼,参加了庭审并签收了撤诉裁定,应对签订调解协议的过程知情。自赡养纠纷后,胡淑文认可一直与李某共同居住,并由同院的李永涛照顾二人生活。在该调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胡淑文对李某某返还耕地、李永涛盖房等均未提出异议,并称知道李永涛能够将房屋建成是因为与李某某在大队达成的调解协议。故李某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调解协议是胡淑文与李某的共同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胡淑文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认可,并无不当。上诉人胡淑文称对调解协议不知情,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李某夫妇有权在分给李磊的房产中居住,李永涛负责赡养老人的一切支出,李某某、李磊不对二老承担任何义务。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分给李磊的房产包括东房及北房,胡淑文与李某一直在东房居住,故李某某一方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上诉人胡淑文、李某称李某某不尽赡养义务,砸毁房屋致其不能居住,将本案房屋转让他人,未能提供事实及合同依据,李某某亦不予认可,故上诉人胡淑文主张因李某某不履行协议附随义务应收回房产,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胡淑文负担。

审判长:张晓静
审判员:张亚男
审判员:安晨曦

书记员:王时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