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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涂某某等与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红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武穴市。系胡某某岳父,特别授权。
原告: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红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涂某某亲家,务农,住湖北省武穴市。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西2号粮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62294490M。
法定代表人:涂雪兰,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康红伟,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科,男,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0701633XW。
主要负责人:刘毅,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水高,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中兴通讯大厦A3-01、A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97108E。
法定代表人:孙方平,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特别授权。

原告胡某某、涂某某与被告刘某、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以下简称“武穴财保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以下简称“武穴移动通信公司”)、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兴通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与涂某某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鲁红兵与被告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蔡志军、被告武穴财保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喻水高、武穴移动通信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彭磊、王金科,深圳中兴通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涂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某、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穴移动通信公司、深圳中兴通讯公司赔偿胡某某、涂某某的亲胡某军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的各项损失共计741573.33元;此款由武穴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2日17时10分,刘某驾驶超高的鄂J×××××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武穴载货到武汉,当行至梅川镇××村路段时,由于车辆载货超高,将武穴移动通信公司横过公路,低于安全高度的电线挂断,电线带倒电线杆,将正在路边山凹伐树、运树的胡某砸倒,造成胡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负责武穴移动通信公司线路维护的深圳中兴通讯公司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不负责任。
刘某驾驶的鄂J×××××重型仓栅式货车系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为该车在武穴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除刘某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之外,对于胡某死亡的其他损失均未作出赔偿。后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遂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对交警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2、我公司为事故车辆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商业险以外的请法院依法认定。3、我公司已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被告武穴移动通信公司辩称:1、对本次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认定书上认定移动公司的线路高度不符合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武穴移动通信公司认为深圳中兴通讯公司下属的黄冈经营部不应承担责任。2、事故发生的线路在2016年4月起,武穴移动通信公司交由了深圳中兴通讯公司代为管理、维护。武穴移动通信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原告部分请求过高,请法庭依法核算。武穴移动通信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不应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被告深圳中兴通讯公司辩称:1、对事故认定书中关于深圳中兴通讯公司的责任划分部分有异议。根据合同4.1、4.2条款,深圳中兴通讯公司通信光缆的安装高度合法,不应承担30%责任。死者没有相关伐树资质,在低于5米的地方伐树,事故认定书中说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正确。2、死者的户籍地是农村,在城镇无稳定收入来源,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按2018年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76240元。
被告武穴财保公司辩称:1、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对交警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电缆电线高度经交警测量明显低于国家标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死者没有相关伐树资质,在低于5米的地方伐树,事故认定书中说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正确。建议法庭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2、事故车辆在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核实被保险人的投保单。3、原告主张的项目及金额应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予以确定。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4、被保险车辆是营运车辆,如果该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5、事故车辆超载,应扣除10%绝对免赔额。6、事故车辆有技术安全隐患,检验不合格,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责任。7、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被告刘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各方提出的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7月9日,孙本四与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由孙本四将其与刘某合伙出资购置的鄂J×××××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并挂靠在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双方约定解除之日止。
2017年8月4日,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鄂J×××××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武穴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18年8月4日24时止。刘某已取得B2驾照。
2018年3月22日17时10分许,刘某驾驶鄂J×××××重型仓栅式货车由武穴市送货去武汉市。当车行驶至梅川镇××村路段时,由于车辆载货超高将高度低于安全高度由武穴移动通信公司架设的通信光缆挂断,继而将电线杆拉倒,倒下的电线杆将正在旁边伐树的胡某砸倒,造成胡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路段所涉通信光缆的所有人为武穴移动通信公司。该通信光缆工程系由武穴移动通信公司承包给深圳中兴通讯公司施工(架设)的。事故发生时,该通信光缆仍由深圳中兴通讯公司按约负责维护、管理。
2018年4月3日,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鄂公交认字[2018]第00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深圳中兴通讯公司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不负责任。
刘某对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鄂公交认字[2018]第00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以如果横跨公路的通信光缆高度符合安全要求,此次事故可以避免为由,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服,向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8年4月23日,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黄公交复字[2018]第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鄂公交认字[2018]第00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深圳中兴通讯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的认定予以维持。
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业户口。自2009年3月开始,胡某购置鄂11-×××××农用运输车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自2014年3月6日起至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止,胡某一直租住在武穴市××街道办事处大桥社区××北××号。胡某的父母胡大容(已去世)、涂某某夫妇婚后先后生育胡某、胡堂珍、胡均雨、胡细毛、胡宝珍。
2018年4月3日,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被逮捕。2018年7月13日,刘某被提起公诉。2018年7月有28日,本院作出(2018)鄂118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由于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未得到任何赔偿,胡某的近亲属胡某某、涂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637780元;丧葬费27951.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082.50元(11633元年×5年÷2人);奔丧人员交通费800元;奔丧人员误工费15959.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等共计741573.33元。

本院认为:一、胡某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胡某某、涂某某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深圳中兴通讯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不负责任,故胡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所致的损失应当由刘某负责赔偿70%,深圳中兴通讯公司负责赔偿30%。三、作为被挂靠人,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应对被挂靠的事故车辆鄂J×××××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四、武穴财保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鄂J×××××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某、涂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胡某死亡的损失依法首先由武穴财保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刘某和深圳中兴通讯公司按前述责任比例分担。五、深圳中兴通讯公司维护和管理的通信光缆设施发生倒塌致人损害,作为管理人,深圳中兴通讯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该通信光缆设施的所有人,武穴移动通信公司应当对深圳中兴通讯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六、因育有三子二女,且均已成年,涂某某的扶养义务人应为五人,故对胡某某、涂某某提出的要求按义务人2人负担涂某某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七、本案侵权人刘某的侵权行为同时又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且已受到了刑事处罚,故对胡某某、涂某某提出的要求刘某等交通肇事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八、不计免赔率保险的保险责任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案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为鄂J×××××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武穴财保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险,故商业三者险中关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由武穴财保公司负责赔偿。九、胡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和生活在城区,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于普通货物运输,故对其死亡赔偿可以比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十、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胡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丧葬费27951.50元;2、死亡赔偿金637780元(31889元年×20年);3、被扶养人(涂某某)生活费11633元(11633元年×5年÷5人)4、近亲属奔丧误工费1072.11元(1人×7天×55903元年÷365天年);5、交通费酌定500元等共计678936.61元。武穴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568936.61元,按各自的责任比例由刘某负责赔偿70%即398255.63元,深圳中兴通讯公司负责赔偿30%即170680.98元。刘某负责赔偿的398255.63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武穴财保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涂某某508255.63元;
二、限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涂某某170680.98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某某、涂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7元,由被告刘某负担2805元,被告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饶国雄
人民陪审员 陈周芳
人民陪审员 李均平

书记员: 赵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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