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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等31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胡乃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诉讼代表人:胡松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诉讼代表人:胡水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学农,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胡某等31人诉被告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德贵 审 判 员  刘稣茸 人民陪审员  胡选文

书记员: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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