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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某与陈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某。
委托代理人杜金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胡海寿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海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海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海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海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焱奇 审判员  傅焰明 审判员  樊劲松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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