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林
刘浩(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海林。
委托代理人刘浩,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家庄分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
负责人丁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海林诉被告王某某、被告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胡海林3650元。
自判决生效后两日内,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胡海林215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
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负担1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胡海林3650元。
自判决生效后两日内,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胡海林215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
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负担1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0元。
审判长:董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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