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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