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海军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胡海军诉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后,原告胡海军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海军负担(已付)。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李政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