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胡海军诉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后,原告胡海军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海军负担(已付)。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李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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