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范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徐金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徐金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徐逸生(曾用名:徐勤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徐金娥、徐金娟、徐逸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胡海军与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范金英、徐金娥、徐逸生、徐金娟、徐吉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胡海军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24元,减半收取13,0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012元,由原告胡海军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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