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以当事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红娟
书记员:张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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