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许天晓,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胡某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汉南天地小区5-2-2304号房产。申请人胡某的担保人胡奇闪自愿用其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武汉碧桂园浅月湾六街28号(N51-6型)连体住宅的房产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汉南天地小区5-2-2304号房产;
二、查封、冻结胡奇闪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武汉碧桂园浅月湾六街28号(N51-6型)连体住宅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 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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