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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胡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胡某
郑琦红(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
邓某
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

〔2011〕襄中民四终字第00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
委托代理人郑琦红,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的〔2010〕河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胡某某,被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琦红,被上诉人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胡某某与邓某系夫妻,胡某系胡某某妹妹。
2001年1月3日,胡某某给胡某出具借条1份,借到胡某现金15000元,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2002年2月27日,胡某某给胡某出具借条1份,借到胡某现金5500元,借据上约定还款期限为1至3年内所借现金加息归还。
上述两笔借款胡某某至今未还,现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邓某偿还其借款205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此是建立在债权债务真实存在的基础上。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哥哥胡某某出条,妹妹胡某持条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发生在胡某某与邓某离婚诉讼期间,该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法院和法官无法作出判断。
同时,胡某某与邓某于2005年10月11日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双方无债权债务”的约定,现上诉人胡某某和被上诉人胡某主张邓某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上诉人胡某某自认该借款,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偿付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此是建立在债权债务真实存在的基础上。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哥哥胡某某出条,妹妹胡某持条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发生在胡某某与邓某离婚诉讼期间,该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法院和法官无法作出判断。
同时,胡某某与邓某于2005年10月11日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双方无债权债务”的约定,现上诉人胡某某和被上诉人胡某主张邓某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上诉人胡某某自认该借款,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偿付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正臣
审判员:唐?
审判员:赵炬

书记员:李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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