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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赵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任学敏(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赵鲜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学敏,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鲜。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学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否则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就其主张的3.3亩玉米地产量及价格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否则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就其主张的3.3亩玉米地产量及价格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逾
审判员:许鹏
审判员:巩吉来

书记员:闫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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