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汉民,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程琴。
申请人胡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程琴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者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程琴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万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