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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县中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英,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洲,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中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唐县光明路兴华大厦东行1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赵娜。

原告胡某与被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县中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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