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英,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洲,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中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唐县光明路兴华大厦东行1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赵娜。
原告胡某与被告保定市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县中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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