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怀某,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赵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怀某、赵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2018年5月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胡某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二被告查找不到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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