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文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胡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曹某某名下10万财产或等额财产性权益。申请人胡某某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曹某某(按份共有人王荷珍、曹曦,各占三分之一)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二村XXX号XXX-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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