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永平与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永平
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
王颖

原告胡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某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某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某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某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
负责人:王爱平,职务: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胡永平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梅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婧、代理审判员张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永平的委托代理人杨建林,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法调取了本次交通事故交警卷宗一册,并当庭出示,各方当事人对该卷宗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某因劳务驾驶冀B5C960号小货车与原告胡永平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由接受劳务的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冀B5C960号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永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2892.6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永平医疗费、左下肢取内固定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痕检费等共计人民币18977.60元。
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不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因被告张某某已给付原告胡永平赔偿金2000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向被告张某某返还,与上述条款折抵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应向原告胡永平支付人民币21870.29元,向被告张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胡永平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胡永平负担1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负担283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某因劳务驾驶冀B5C960号小货车与原告胡永平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由接受劳务的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冀B5C960号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永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2892.6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永平医疗费、左下肢取内固定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痕检费等共计人民币18977.60元。
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不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因被告张某某已给付原告胡永平赔偿金2000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向被告张某某返还,与上述条款折抵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应向原告胡永平支付人民币21870.29元,向被告张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胡永平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胡永平负担1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负担283元元。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李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