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付剑锋(湖北安陆府城法律服务所)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剑锋,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刚
书记员:曾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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