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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毫情与周某、包兰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毫情
熊伟(代理权限代为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文书)
周某
包兰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王艳(代理权限提起反诉(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
进行和解(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
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
提起上诉)(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毫情。
委托代理人熊伟(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文书)。
被告周某。
被告包兰兰,(系周某之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明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代理权限: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毫情与被告周某、包兰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毫情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兰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毫情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毫情撤回对被告包兰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毫情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毫情撤回对被告包兰兰的起诉。

审判长:甘雯

书记员:胡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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