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钧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奉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吾辈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石鸿,执行董事。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上海奉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吾辈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胡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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