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胡某与杨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 赵坤敬
人民陪审员 王永良
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
书记员: 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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