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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杨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迎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杨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士进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胡某出借资金100000元给被告杨迎某使用,经原告催要后,被告理应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迎某偿还原告胡某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迎某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士进

书记员:李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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