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桂某
吕某
杨某某
李艳芝(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尚志市马延乡贵乡村。
被告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尚志市尚志镇利民委六组21号。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尚志镇利民委三组24号。
委托代理人李艳芝,女,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桂某与被告吕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桂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杨某某工资款15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胡桂某请求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杨某某工资款15万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桂某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杨某某的工资款15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原告胡桂某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尚志镇太平委海兰4号楼五单元六层西的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尚房权证尚志镇字第201001002325号,产权人为胡静静)。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胡桂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桂某请求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杨某某工资款15万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桂某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杨某某的工资款15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原告胡桂某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尚志镇太平委海兰4号楼五单元六层西的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尚房权证尚志镇字第201001002325号,产权人为胡静静)。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胡桂某负担。
审判长:马玉艳
审判员:赵亚非
审判员:王金辉
书记员:迟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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