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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怀来县鸿安养猪专业合作社、赤城县后城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来县鸿安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怀来县瑞云观乡东湾村南。法定代表人:王爱军,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该合作社部门经理。被告:赤城县后城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赤城县后城镇后城村。法定代表人:王树亮,该合作社理事长。

胡某某与怀来县鸿安养猪专业合作社、赤城县后城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计13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金元

书记员:郭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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