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娟(系原告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洁,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义,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睢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小青
书记员: 刘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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