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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荣改、段高参,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苗源
书记员:张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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