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系胡某4母亲),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被告胡某3、被告郭某某、被告胡某4、被告胡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受理。原告胡某1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胡某1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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