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胡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胡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文,上海市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胡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之威,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胡某1、胡某2、胡某3诉被告胡某4、胡某5、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1、胡某2、胡某3撤诉。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王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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