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胡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娜(被告胡某3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震,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1、胡某2与被告胡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胡某1、胡某2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1、胡某2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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