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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
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潘某
刘斌
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方某
陈某

再审申请人胡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斌,系潘某姨姐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方某,建筑工人。
第三人陈某,建筑工人。
再审申请人胡某因与被申请人潘某及第三人方某、第三人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胡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胡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闵齐飞
审判员:万彩丽
审判员:南蓉

书记员:张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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