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柳永进(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李某甲
李某某
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某。系李某甲之弟。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与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黄书芳
书记员:刘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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