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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刘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胡某
刘某

原告胡某。
被告刘某(曾用名刘桂芳)。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嫡亲姨兄妹结婚,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无效。故原告要求判决其与被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第(一)项  、第十条  第(二)项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曾用名刘桂芳)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嫡亲姨兄妹结婚,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无效。故原告要求判决其与被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第(一)项  、第十条  第(二)项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曾用名刘桂芳)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士杰
审判员:王彪
审判员:王义金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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