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甲
姚茁静(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
胡某乙
原告胡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姚茁静,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0610401491。
被告胡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四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四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长:谢文彦
审判员:王咏
审判员:韩建军
书记员: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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