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与郑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胡永雄(系胡某某侄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郑某甲
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永雄(系胡某某侄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郑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4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郑某甲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案现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某甲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郑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4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郑某甲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案现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某甲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鲁华强

书记员:刘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