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胡永雄(系胡某某侄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郑某甲
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永雄(系胡某某侄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郑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4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郑某甲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案现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某甲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郑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4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郑某甲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案现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某甲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鲁华强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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