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张希峰(北京智舟律师事务所)
胡某乙
刘少辉(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希峰,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少辉,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柴清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胡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某补偿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2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3996元,被告胡某乙承担3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胡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某补偿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2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3996元,被告胡某乙承担3996元。
审判长:柴清暄
书记员:孟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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