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甲
胡某乙
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胡某丙
原告胡某甲,学生。
原告胡某乙,学生。
法定代理人胡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丙。
原告胡某甲、胡某乙与被告胡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父亲胡某丙与母亲胡某丁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双方的亲笔签字,本院对此协议书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止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曾给付胡某丁抚养费2000元,原告方对此认可,应予以扣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丙给付原告胡某甲和胡某乙抚养费每月二人20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自2014年1月1日开始给付10000元(12000元-2000元),2014年7月1日给付12000元,给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父亲胡某丙与母亲胡某丁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双方的亲笔签字,本院对此协议书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止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曾给付胡某丁抚养费2000元,原告方对此认可,应予以扣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丙给付原告胡某甲和胡某乙抚养费每月二人20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自2014年1月1日开始给付10000元(12000元-2000元),2014年7月1日给付12000元,给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文辉
审判员:韩平
审判员:王克青
书记员: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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