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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刘某等与胡某乙、胡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甲。
原告刘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乙。
被告胡某丙。

原告胡某甲、刘某诉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刘某及二原告代理人刘杰;被告胡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丙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甲、刘某共有两个孩子,大儿子胡某乙,小儿子胡某丙,现均已成家。二原告现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也无收入。原告胡某甲常年患病。二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另查明,二被告均系农村户口。庭审中,原告胡某甲提交了医疗票据21张,证实其花费了医疗费8439元,并称,票据上显示的是5815.2元,但实际花费了8439元;原告刘某提交了处方一份,证实其花费了医疗费1000元,并称,被告胡某丙已经负担了500元,剩余500元要求被告胡某乙负担;针对原告胡某甲提交的21张票据,被告胡某乙对其中的10张票据予以认可,针对原告刘某提交的处方一份,被告胡某乙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信、医疗票据、处方、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二原告现年事已高,无任何经济来源,二被告作为二原告子女,应对老人尽赡养义务,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相应的生活及医疗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结合2015年河北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2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及以后产生的医药费应由二被告平均分担。庭审中,原告胡某甲提交的医疗票据显示原告胡某甲花费的医疗费为5815.2元,该笔费用应由二被告平均承担。原告刘某花费的医疗费1000元,其中的500元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胡某乙承担,被告胡某乙表示愿意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00元。
二、原告胡某甲花费的医疗费5815.2元由二被告平均分担,原告刘某花费的医疗费500元由被告胡某乙负担,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给付二原告;二原告以后发生的医疗费凭票据由二被告平均分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明明

书记员: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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