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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余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余某
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
被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已与被告余某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骆学斌

书记员: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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