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1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临汾市***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临汾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山西***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公司**,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0********,汉族,中专文化,**,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楼**单元**室。2018年1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其远房亲戚敬某某、乔某某二人的身份证件分别注册了临汾市通**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临汾市琦**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16年4月至8月被告人胡某某在*甲公司、*乙公司跟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没有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下,给大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约149组,税价合计金额16429155.1元。经大连市甘井子区国税局证实,*甲公司、*乙公司给大连**公司开具的149组增值税发票中有4组发票未认证抵扣,其余145组发票已认证抵扣。
2、2017年4月、7月,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其朋友程**和马**的身份证分别注册成立了山西特**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山西***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山西特**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山西***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接受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组,价税合计5788040.4元,并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制作相关假手续逃避检查,后在尧都区国税局认证抵扣了税款。
2016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用其朋友宋某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金***公司,后被告人胡某某在金***公司与烟台***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烟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8组,税价合计885748.8元,并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制作相关假手续,后在尧都区国税局认证抵扣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龙
2018年5月10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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