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2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林某甲与其父亲林某乙(另案处理)以每月1200元的价格租用位于博罗县**街道**路**花园**座**房,后于同年7月份始,提供上述出租屋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参赌人员王某某、邓某某、邬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以赌“两张牛”、“摇骰子”等每局下注额10元以上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林某乙等人从每局抽10元至25元不等的水钱牟利,林某甲负责望风,每次从李某某处获取120元报酬。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责打扫卫生等帮助,每次获取20-50元不等的报酬。
同年7月1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房抓获林某甲、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王某某、林某丙等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赌资、扑克牌、骰子等赌具一批。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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