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骑驶电动自行车沿霸州市辛章办事处策城四村村南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011线杆处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致使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逃逸。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增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