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与邹某某、郭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晏磊(湖北襄阳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
邹某某
蔡巍(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杜彬(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郭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晏磊,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巍,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彬,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邹某某、郭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邹某某位于樊城区朝阳路(市卷烟厂)30幢4单元5层2室(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08217号)的私有房产,建筑面积84.32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邹某某位于樊城区朝阳路(市卷烟厂)30幢4单元5层2室(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08217号)的私有房产,建筑面积84.32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邹某某位于樊城区朝阳路(市卷烟厂)30幢4单元5层2室(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08217号)的私有房产,建筑面积84.32平方米。

审判长:胡晓波
审判员:田在新
审判员:李明贤

书记员:陈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