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晏磊(湖北襄阳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
邹某某
蔡巍(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杜彬(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郭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晏磊,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巍,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彬,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邹某某、郭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邹某某位于樊城区朝阳路(市卷烟厂)30幢4单元5层2室(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08217号)的私有房产,建筑面积84.32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邹某某位于樊城区朝阳路(市卷烟厂)30幢4单元5层2室(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08217号)的私有房产,建筑面积84.32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邹某某位于樊城区朝阳路(市卷烟厂)30幢4单元5层2室(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08217号)的私有房产,建筑面积84.32平方米。
审判长:胡晓波
审判员:田在新
审判员:李明贤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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