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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肖某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余斌(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斌,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
负责人李成,公司经理。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
负责人林正坤,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萍
审判员:张七林
审判员:曹荔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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