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与王某某、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王京贤,男,汉族,住赵县。被告: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农民工为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豆腐庄华府苑新民居工程建筑房屋。原告于2014年3月份至2014年10月份,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60多万元,期间二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截止到2015年4月31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25000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无理推脱。原告找到有关部门进行反映,2015年4月31日,王某某与原告签订协议,二被告承诺2015年5月31日前储清款项,被告王某某担保还款,如逾期未付,被告双倍给付原告工资款,但二被告未按照承诺的时间还清款项,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工资款。被告王某某辩称,2015年4月31日的协议,不是真实的,我不欠原告的工资,别的没有。被告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举证期与答辩期没有提交证据与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赵县××村华府苑新民居工程建筑房屋,原告称,被告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款125000元,由担保人被告王某某书写的欠款还款协议书,原告承认,协议中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签名均是被告王某某所写,被告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到场,原告提交了2015年4月31日号协议,经质证,被告王某某有异议,认为协议上担保处王某某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要求对该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协议上的王某某签名不是本人所写,经质证,原告对该鉴定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被告王某某没有异议。被告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原告也承认协议上的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名不是被告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写。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王某某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王某某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庭审后,本院向原告发出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故裁定如下:

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瑞果
审判员  李翠平

书记员:张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