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褚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系原告褚某1之母),住同原告褚某1。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褚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褚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褚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刚。
原告胡某某、褚某1与被告褚某2、褚某3、薛某某、褚某4、褚某5、褚某6、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