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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寿,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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