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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梁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
黄清章(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
梁某

原告胡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黄清章,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朱社平

书记员: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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