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黄清章(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
梁某
原告胡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黄清章,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朱社平
书记员: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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